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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出售共有产权房屋,另一方不同意,处理方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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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房屋的处分必须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否则无法进行买卖。根据《民法典》第301条的规定,处分共有财产需要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除非共有人之间有其他约定。擅自处分共有物的行为只有在其他共有人追认的情况下才有效。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选择一律认定无效、一律认定有效,或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做出不同处理。善意第三人制度是对抗一般规则的例外情况。

法律分析

处分共有产权房屋,必须需要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如果共有产权房屋一方要卖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是不能买卖的。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都为无权处分,处分人若不能证明其他共有人同意该处分行为的,就不能要求其他共有人接受该处分。其他共有人对该处分行为的同意包括明示和默示。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应废除其买卖关系。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应宣布买卖关系无效。买方如不知情,买卖关系是否有效应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其他共有人当时明知而不反对,事后又提出异议的,应承认买卖关系有效。”中的“其他共有人当时明知而不反对”的情形,就是默示同意。而对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的行为,只有在其他共有权利人对该处分予以追认的情况下,该行为才产生法律效力。这就是共同共有处分效力认定的一般规则。

那么,如果其他共有权利人不予追认,擅自处分共有物的行为是否当然无效呢?依据不同的价值选择,可以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即一律认定无效、有效或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认定。如果一律认定该行为无效的,有利于对于共有利的保护,但可能就会与物权公示原则相冲突;如果确认有效的,虽然维护了交易安全,但又不利于对于所有权人的财产保护。因而只有依善意取得制度,区别不同的情况,做出实事求是的选择,有针对性地做出不同的处理。在这里,对抗一般规则的就是所提到的善意第三人制度。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语

共有产权房屋的处分必须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如果一方要卖而另一方不同意,则不能进行买卖。根据《民法典》第301条,对于共有财产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需要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除非共有人之间有其他约定。在共同共有关系中,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除非其他共有人追认该处分行为。因此,对于共有产权房屋的处分,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共有人之间的约定。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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