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规范适用于普遍性的、带有共性要求的新建、改建和续建的地下工程防水,包括: 1 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工程,如医院、旅馆、商场、影剧院、洞库、电站、生产车间等: 2 市政地下工程,如城市共用沟、城市公路隧道、人行过街道、水工涵管等。
法律依据:《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已失效)本规范适用于普遍性的、带有共性要求的新建、改建和续建的地下工程防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