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M_FS_CNJ_0382进出口烟叶 检验规程
MM_FS_CNJ_0382
进出口烟叶检验规程
1.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凭样成交的各类进出口烟叶的检验。
2.定义
成交小样:买卖双方确认签封的实物等级样品。
含梗:按本标准方法测得的烟叶试样中残留的烟梗。
杂质:按本标准方法测得的除烟叶以外的异物。
3.试样的抽取
3.1.组批
以报验人所列等级、数量的烟叶作为取样批。
3.2.取样数量
3.2.1.重量鉴定的取样数量按SN/T 0188-93中4.2.1条进行。
3.2.2.品质检验的取样数量按式(1)计算:
M= | √—N | ………………………………(1) |
2 |
式中:M——取样数量;
N——全批总件数。
3.3.方法
按报验批货物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样品。如现场堆垛取样不便,也可根据不同包装、不同贮运条件、地点酌情变更取样方法。
3.3.1.把烟
把烟样品抽取按下列条款进行。
3.3.1.1.麻包装把烟.从侧面打开烟包,分别从不同部位任取20~30把烟叶,供外观品质检验用。
3.3.1.2.箱装把烟.打开箱盖或箱底,在距表面10 cm以下处掀开烟层,随机抽取20~30把烟叶,供外观品质检验用。
3.3.1.3.从打开包件中随机抽取约2 000g数量的烟叶,供实验室检验用。
3.3.2.片烟、散烟
片烟、散烟样品的抽取按下列条款进行。
3.3.2.1.麻包装片烟、散烟.从侧面打开烟包再沿其中线拨开烟层,使其露出内表面,供外观品质检验用。
3.3.2.2.箱装片烟、散烟.打开箱盖或箱底,在距表面10 cm以下处掀开烟层,使其露出内表面,供外观品质检验用。
3.3.2.3.从打开包箱中随机抽取约2 000g数量的烟叶供实验室检验用。
4.过程简述
4.1.外观品质检验
4.1.1.在取样同时,观察所开包、箱表面和内部的烟叶是否有水渍、霉变、污染、杂质等情况,作好现场工作记录。
4.1.2.成交小样的标识核对
检查贸易合同中列明的样品等级、编号、签封日期及地点与成交小样标签是否一致。
4.1.3.成交小样的外观品质分析
4.1.3.1.把烟
用感官的方法逐把对成交小样的各项品质要素进行分析,按其外观总体质量水平的高低,以把为单位分为上、中、下三档,记录各档烟叶的把数,用百分数表示。
4.1.3.2.片烟、散烟
以感官方法对成交小样各项品质要素进行分析,对其外观总体质量水平做好记录。
4.1.4.大样外观品质检验
4.1.4.1.把烟
将抽取样品对照成交小样,以把为单位,按其外观总体质量水平将其分为上、中、下、不合格四档,凡大样达到上档小样者亦记为上档,凡低于下档小样者则记为不合格。
4.1.4.2.片烟、散烟
将3.3.2包箱中的烟叶对照成交小样,以件数为单位,按其外观总体质量水平分为合格、不合格两档。
4.1.5.结果计算
4.1.5.1.把烟成交小样和大样各档烟叶把数百分比按式(2)计算:
A(%)= | B | ×100 | …………………………(2) |
C |
式中:A——各档烟叶百分比;
B——各档烟叶把数;
C——烟叶总把数。
4.1.5.2.片烟、散烟大样合格与不合格件数百分比按式(3)计算:
D(%)= | E | ×100 | ……………………………(3) |
F |
式中:D——合格或不合格烟叶百分比;
E——合格或不合格烟叶件数;
F——受检烟叶总件数。
4.2.实验室检验
4.2.1.分样
将抽取样品通过缩分,称取水分、含梗、砂土检验试样各约100g,存查样品500g。
4.2.2.水分测定
按GB 2635-92中7.2水分检验进行。
4.2.3.含梗检验
将4.2.1中样品置于检验台上,检出烟梗称重,按式(4)计算含梗百分率:
S(%)= | G | ×100 | …………………………(4) |
H |
式中:S——含梗率;
G——含梗重量,g;
H——试样重量,g。
4.2.4.砂土率测定
按GB 2635-92中7.3砂土率测定进行。
4.3.重量鉴定
按SN/T 0188-93中第5章鉴重方法进行。
5.检验结果的判定规则
依据贸易合同规定的有关品质条款或标准,对照检验结果和现场工作记录,综合评定。
6.复验和仲裁
出口商品的报验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收到商检证书后十五天内,向原商检机构或其上级商检机构以至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在接到申请书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和国家商检局1990年第1号令发布施行的《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执行,并出具复验结果和仲裁。
7.来源:
SN/T 0547-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