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imal/L(8mg/dL)。
一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一种等级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