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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地域管辖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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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只有当地的才有审查起诉的地域管辖权,《人民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各级人民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审判管辖相适应。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

一、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

一般刑事案件都有基层审理。

基层审理的好处是:

1、便于了解案情;

2、便于诉讼参与人出庭,包括被告人、被害人、监护人、证人、鉴定人;

3、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向上级上诉。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我国刑事案件实行四级两审制。我国的四级是:最高人民()、高级人民(省)、中级人民(地区、市、州)、基层人民(区、县)。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对于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决定,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直接受理。

不管是还是在受理案件前,首先审核案件,确实本司法机关是否有管辖权是十分重要的,由于审查起诉期间,不管是辩护律师还是的职员,都需要收集犯罪人员的犯罪证据,为了防止资源浪费,此时一般是不会发生管辖权转移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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