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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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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对药品的经营也需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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